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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1-29 15:03 | |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的内容、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及结果发布形式等;也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环境监测信息处理传输技术规定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空气质量指数(AQI)air quality index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3.2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
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3.3 首要污染物 primary pollutant
空气质量分指数大的空气污染物。
3.4 超标污染物 non-attainment pollutant
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 IAQI 大于 100 的污染物。
四、空气质量指数计算方法
4.1 空气质量分指数分级方案
空气质量分指数级别及对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如表 1 所示。
4.3 空气质量指数级别
空气质量指数级别根据表 2 规定进行划分。
4.4.2 首要污染物及超标污染物的确定方法
空气质量指数大于 50 时,空气质量分指数大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若空气质量分指数大的污染物为两项或两项以上时,并列为首要污染物。
IAQI 大于 100 的污染物为超标污染物。
五、日报和实时报的发布
5.1 发布内容
5.1.1 明确时间周期、区域范围或测点位置、各污染物空气质量分指数、空气质量指数、首要污染物及空气质量级别,报告时说明监测指标和缺项指标。日报和实时报由各地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环境监测站发布。
5.1.2 日报时间周期为 24 小时,时段为当日零点前 24 小时;也可以 1 小时为间隔,滚动发布前 24 小时空气质量状况。
5.1.3 实时发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颗
粒物(PM2.5)和臭氧(O3)各点位日 1 小时平均浓度值,及臭氧(O3)日 8 小时平均浓度值。每一整点时刻后即可发布前 1 小时浓度平均值,滞后时间不应超过 1 个小时。
5.1.4 实时报数据由空气质量指数日报软件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实时报及日报数据仅为当天参考值,应在次月上旬将上月数据根据完整的审核程序进行修订和确认。
5.2 发布数据的格式
5.2.1 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六、其他要求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涉及的区域监测点位布设与调整、监测频次的设定、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处理等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和 HJ/T193 等相关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计算结果应全部进位取整数,不保留小数;数据传输应符合《环境监测信息处理传输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3、评价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时,应依据 GB 3095 中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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